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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关系 拉菲尓。阿布。拉赫曼 博士
No: 2008\PRS\1853
发布日期:2008-08-13 22:56 作者: 来源:
现代国际关系 拉菲尓。阿布。拉赫曼 博士 绪论: 然而在20世纪初,国际秩序似乎背离了和谐稳定的初衷转而演变成为一场暴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将七大帝国中的四大赶下了世界舞台。当时传统外交的核心就是调整自身以顺应新革命时代,也正是在这个新革命时代里,世界格局出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美国跻身强手云集的外交圈,欧洲外交垄断由此划上了句号。 或许还有一件事能证明这历史性转折并非偶然:传统外交自一战起就开始遭受不断的攻击,直到二战结束,这种外交理念几乎已被彻底否定,国际环境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根本性转变。著名国际关系学家汉斯˙摩根索总结了攻击传统外交的几大理由: 1- 由传统外交统治的几十年来,它对人类遭受的政治灾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证明,这些不当外交手段应当予以替换。 2- 传统外交违背了民主原则,这些外交活动一开始就应当保持其透明度、经受监查。 3- 流于形式主义的传统外交毫无效果,浪费时间,亦有违道德原则。 而真正引起传统外交的倒退和新型外交的建立的因素源于三大变化:一是联合国构成的改变,二是国际关注焦点和外事活动目标的形成,三是信息科技和通讯技术的革命,也就是我们这次研究的主题。 研究问题: 1- 国际关系在信息通讯技术时代的特征是以知识和科技进步为主导,而知识并不承认政治意义上划定的国界,所以国际关系的构建不得不考虑这一时代特征,也不得不超越冷战时期盛行的国际臆想的桎梏。 2- 新时代的国家已不再能驾驭媒体以及涌入国内的海量信息,也无法再左右人民的思维,保证人民对国家利益的忠诚。如今,随着信息通信网络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通信事业上,国家对于信息种类和量的操控也愈显力不从心了,随之下降的还有国家处理其外部事务以及同它国关系的能力。 3- 随着西方文化的广泛传播,人们开始更偏好具有崇尚(暴力、性、名誉、财富、权利、消费价值观、个人主义、自私)特质的西方文化,而与之相对的生产价值观、朴素观、集体主义精神却从人们的价值取向中慢慢隐去,国家已经无法很好的控制本国人民思维的发展方向,具有民族性或是宗教性的人民意识形态也愈渐衰弱。 4- 科技革命帮助工业国完成了世界一体化大业,然而同时它也进一步加重了各国国内分裂和地区分权现象。 5- 通过人造卫星和空间媒体播放画面动人、色彩丰富、引人注目却又掩盖真实意图的新闻和图像,这种日趋流行的外交手法将国家职能部门监管下的官方电台置于尴尬境地,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担忧和困惑,因为它的出现使国家无法控制其内部媒体和新闻,也无法改变本国人民对具有深远影响的外来文化的偏好。 6- 国际电台超越了国界线,独立国家的概念也随之逐渐退化。随着以人造卫星为载体的电视文化得以广泛传播,大量涌入的信息和国际通信也如脱缰的野马不再受国家控制,然而这对于国家凝聚民心、保障国民效忠国家来说有直接的消极影响。这些文化入侵打着巩固世界文化、科学知识价值观的旗号在世界舞台上横行霸道,而背地里却是要根除它国属于自身的民族文化。 7- 空间科技的应用不仅削弱了国家和政府对国民的控制力,还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水平:国家收益变少了,也不能很好的保障民族安全、捍卫国家。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开始期望新型国际形势可以取代国家本身来发挥作用,以实现其高额经济回报、巩固其世界性霸权需求、保障其国家利益。 国家是否有能力通过解读(信息通信技术)革命的秘密来维护其稳定性和永久性?这次革命究竟会导致国家闭关锁国,还是相反的,会促使国家利用这次革命带来的新型国际科技手段使国家从各方面获利,如不然,那么一个新世界就要在1648年韦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定义的民族国家的废墟上诞生,一个崭新的国际关系蓝图也将随之落地。 研究变量: 研究的重要性: 研究目标: - 对新型外交的定义:概念、阻碍和它与主权的关系,以及全球化对国际关系和外交工作的影响。 - 对各国间经济和安全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后国家主权的定义:随着国际政治日程的变化,各国利益在不断变化,各国外交政策的执行也拥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 阐明信息通信技术对“国力”的影响,各国如何从依赖国家军事力量转向依靠发展国家货币、经济、信息、智力资源。 -在这个经过信息技术革命而空前发展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又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研究假设: 如今外交官的工作职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办个聚会、晚宴、午宴或是招待会,也不仅仅是写个报告、分析或是预测之类,而是管理和协调着攸关国家方方面面和生死存亡的各种活动和事务。换句话说,当代外交官要解决一切有关民计民生的问题,因为如今有关人类生存的问题或多或少都有国际化的趋势。原本简单的外交如今也日趋复杂,这不仅是由于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错综复杂,国家数量的有增无减也成为其一重要因素。 而这就使外交机构不得不重整内部机制和工作重心,将解决这些问题的部门置于单纯解决政治问题的传统部门之上,抽调一些人员到新的部门中去。这样为了进入专门从事这些新型活动部门,在这些外交机构员工间产生了竞争,而这些新型活动又对员工的文化素质和构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理会议入场顺序,也是各外交部工作重点之一,变得更为实际、更具操作性和技术性,各外交部门担负着本国承办国际性会议的重责,即便是致力于解决无关传统政治问题的部门也同样要参与到工作中来,或是组织与会国,或是加入筹备工作,准备会议必须的技术人员,如秘书、陪同及翻译等。 研究手段: 1- 法律手段:本研究将基本参照有秩序的双边外交关系国际法准则,例如1961年有关各国外交关系的维也纳协议,1975年有关国际秩序的协议,以及1963年有关领事关系的维也纳二次协议,借助法律手段来分析和解释有关外交关系及外交代表等核心问题的法律公文,这亦是本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给外交关系寻找到一个合法适应方式使其在基于国际法框架下国际关系构建的进程中发挥作用也拥有同等重要性。研究一方面将对实际的法律公文作对比和类比分析,另一方面将对国际外交惯例进行进一步研究。 2- 历史手段:研究历史事件,精确定位发展动力所在,以及由其产生的结果。 3- 描述手段:描述外交和国际关系以及信息通信技术时代最突出的特征。 4- 统计手段:向各驻京外交代表团发放有关信息通信技术对外交代表团作用影响的问卷调查以期获得一些实际的答案作为研究结果和对未来发展方向预期的基础。 5- 分析手段:分析科技革命所带来的新现象,以及对未来外交使团的职能及国际关系的影响。 研究内容的顺序: 第一部分:现代外交: 一, 全面外交。 二, 互赖外交。 三, 多边外交。 第三点:基于现代外交的国际关系。 在这一部分本人单独选取了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使团作为特别研究对象,也就是第四点,题为“信息通信技术革命对各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及其驻京使团职能的影响 第四点:信息通信技术革命对各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及其驻京使团职能的影响。第三部分:国际法在现代外交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后记: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 次要参考文献: 多边外交关系 双边外交关系与多边外交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两者不同之处首先引人注意的就是前者只建立在国家之间,后者建立在国家、国际组织、驻地所在国或东道国之间,即三方彼此牵连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相对要大得多,彼此关系的区别具体直接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双边外交中,关系表现在派出和接受两国之间,而在多边外交中,这种关系一方面在派出和接受两国,另一方面在与国际组织,从而具有三维特点。 其次,在双边外交中,一定要在使团到达接受国之前,通过事先沟通和任命,得到各国给予外交使团团长和团员的许可。而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关系中,无论是组织下属的国际工作人员还是各国驻外使团,不存在这个传统或者法律规定。因为这些使团是各国驻该组织的代表,而不是驻东道国的代表,尽管他们都享有该组织赋予的国际保障,而这些保障是根据驻地所在国或东道国政府确定的。 第三,在双边外交中,国家有权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将其驱逐出境,或者要求收回使团成员资格,然而原则上在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中这一点是不存在的,因为驻地所在国或者东道国不具有驱逐或要求收回外交使团驻该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的权力,只有组织内部具有这样的权力。 第四,在双边外交中,国家实行双方对等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国家与国际组织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中没有任何作用,原因是国家具有自主行为的权力,根据国际组织中的物资和人力各机构决定其国家安全决策,而与国家这样具有主权和地区的机构相比,国际组织不具有任何实际的——非法律上的权力来实行同等的应对。 第五,在代表的优先性原则上还有一些区别,以时间标准衡量,双边外交中优先权是有限的(外交使团团长达到接受国的小时、日期、或者提交委任国书的时间),而在多边外交中,标准是确定的,即按照国际组织现行制度根据国家名的字母排列顺序确定优先权。 第六,双边外交中,代表性对双方而言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使团全体为代表国家利益的一部分,而在国际组织的外交关系中,国家是通过常驻[1]该组织的外交使团自身成为一个代表,同时通过与组织的其他代表一起参与组织分支机构的活动而具有在组织中一个代表的资格。根据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和意愿,同一个国家有可能有隶属于该组织的国际工作人员和独立工作人员,就像在开罗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埃及工作人员,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的美国工作人员。 第七,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中,人力资源部门由外交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随从人员组成,他们通常都是来自派出国的公民。正如1946年联合国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所阐明的,国际组织的人力部门涵盖了部门的下属关系。 国际组织与组织内成员国之间外交关系发生的变化 国际组织与组织内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出现冲突和紧张,我们不可忽视国际组织内部发生的冲突,以及可能在多各成员国之间、或它们与组织内某机构之间、或者他们与组织本身发生的冲突。 双方冲突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有国家认为组织或其分支越过权限、或者组织或其分支举行的活动履行其职责却缺乏必要的法律协调保证其正确性,冲突还有可能来自组织本身或其机构之一,有关国家不遵守由此产生的国际准则,([2]) 或者不遵守宪章明确的国际原则,威胁国际安全与和平。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的任何紧张或冲突不应该采取极端反应,仅因为某一问题的冲突而取消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双边关系上有多种因素和多种变化,由于多种原因将双方推向深渊,但最终不会导致成员国按照自己的意愿经常使用“驱逐令”,只有在例外条件下,即国家一直作为组织成员,在该组织做出对国际关系的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的行为时保持沉默。在此应该区分国际组织方面在“驱逐”情况下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和国际组织作为对国家惩罚而采取的变更。其中包括免去国家曾经被赋予的任务、或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或者实行经济贸易制裁,这都是在得到各成员国同意之后,将此作为对于该国践踏组织宪章或者威胁国际安全和平的集体教训,或者组织颁发决定中断成员国与该国的外交关系。 有时可能出现一些情况或变更影响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由于组织借助对于成员国——有时也是非成员国——实行的惩罚制度,这样便会产生一些状况或变更,这样做是为了使事态正确发展,符合组织宪章精神,让各成员国满意,这些变更中比较重大的是: 免去成员国曾经被赋予的某项任务 停止成员国享受由于成员资格而具有的特权和豁免权。 对成员国实行经济和贸易制裁 剥夺该国的投票权 降低该国驻各国或该国际组织的外交使团的规格 根据国际组织决定中断与该国的外交关系 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 与双边外交代表不同,多边外交中各国很少中断或终止——退出——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同样对于国际组织而言,它很少中断或终止——驱逐——与某国的关系,其原因可能要归结到国际组织诞生时间不长,不超过本世纪初,但是在这方面可以再次肯定的是国际组织在中断或终止与某国的关系上、或者根据组织宪章或协议实施某些制裁上,总是服从于成员国的意愿,因此国际组织很少中断或终止与某国的关系,在保持国家间安全和平、阻止某国对国际社会或其他的组织成员国造成紧张局势升级上听从成员国意愿。多边外交关系史上发生过多次各国由于某原因以退出为要挟的情况,要么作为对某一事情施加压力的手段,要么抗议或反对某一政策,也有可能是推动国际组织来加强促进其工作效率、更严肃地捍卫成员的权力、遵守国际组织赖以成立的政策和原则。 无论是出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愿,对于外交关系终止机制有一些看法,这个过程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3]) 单方行为,国际组织采取的“驱逐”或者国家自愿“退出”。 服从行为,根据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决策机构决定。 后继行为,国家取得成员资格后采取的行为。 由此导致双方外交关系完全终止,国家成为国际组织的一个成员,后者并没有权力对于国家执行自己的宪章原则。 国际组织意愿下的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驱逐) 对于践踏组织宪章、违背国际关系法规和惯例的国家,国际组织能够采取的最严厉的制裁或许就是宣布将该国从组织成员资格中驱逐,同时,国际组织具备的这种法律行为表明了该国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另外也表明了多边外交关系核心所遭遇的冲突和紧张的程度,尤其是国家与国际组织本身之间,或许双方之间已经达到了中断彼此外交关系的程度,但是这完全根据组织自身的意愿,并不需要来自有关国家的相互意愿。 通过查看诸多国际组织的绝大部分宪章和条约,可以知道这种重大转折在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外交关系中的重要性,这些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在条文和制度中明文警示各国不要从事威胁各成员国的安全和平的行为,或者践踏该组织赖以成立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第六条指出([4]):“如果联合国的某成员国执意践踏宪章原则,联合国可以根据安全理事会建议将其从组织中开除。” 据此,实施驱逐或开除惩罚需要两点,第一:相关成员国执意从事违背宪章原则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执意”表示各国的行为不属于简单或普通的违背,而是明显有损旨在保护国际安全与和平、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冲突、只有在自我防卫时采用军事力量的联合国宪章原则;第二:开除或驱逐决定由安全理事会提议、经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的大多数同意颁布。 将某国从联合国驱逐意味着将它从联合国下属的各专门机构和部门驱逐和开除,例如,教科文组织条约在第2款第4段指出,将某成员国从联合国驱逐导致其自动被教科文组织([5])驱逐。 随着转入阿拉伯国家联盟——作为地区性国际组织,笔者发现驱逐或开除这一说法在联盟条约第18条中是这样指出的:“联盟委员会可以认为不履行本条约的国家脱离联盟,由除上述国家外的各国一致同意颁布决定。” ([6]) 有目共睹的是,阿拉伯国家联盟未能对破坏联盟宪章的国家完全执行这一条文,它未能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埃及于1979年与以色列签署《戴维营协议》,仅仅是签署“冻结”埃及在阿盟的成员资格作为惩罚,阿盟总部从开罗前往突尼斯,埃及对此举措回应说:冻结成员资格并没有列入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中,有关条款仅仅是指明驱逐和根据组织意愿终止关系的惩罚,并未明确列出或指出这一惩罚,这是一种比开除、驱逐、或根据阿盟自身意愿终止外交关系更轻的惩罚,冻结埃及在阿拉伯联盟的成员资格持续了将近十年,即直到1989年5月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举行阿拉伯紧急峰会。([7]) 同样,阿盟在1990年伊拉克占领科威特时未能推动这一惩罚实施或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关系,借口是阿盟成员国——尤其是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与伊拉克在阿拉伯国家联盟内长期存在冲突,不把这种形势国际化、提到国际冲突上来,在解决危机上要阻止大国干涉和避免阿拉伯国家努力失败,这与此后发生的一切都是矛盾的。 在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宪章中,可以发现其列出了这种惩罚,并列出了根据国际组织意愿与该国的终止外交关系的情况。它指出:([8]) “本组织应告知违背原则和组织宗旨的成员国其从事了不被允许的行为,应给与其一定期限令其改正,期限结束后如未能服从,则开除违规国。” 另外,某个国际组织对于某个违背或践踏宪章原则、威胁国际安全和平决定的国家实施开除或驱逐,不意味着完全彻底终止双方的外交关系,尤其当国际组织在终止关系行动中的意愿来自特定的条件时,决定开除某国或终止外交和友好关系,并不妨碍双方外交关系通过组织内中间国家得到恢复,尤其如果该国采取了恰当的行为,承诺使得事情回到正常轨道,重新遵守宪章原则。 但是如果该国自己决定终止断绝关系,即在被法律人士称为从国际组织的“退出”权限内,多边外交关系,可能回到正常吗? 国际组织成员国的意愿下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退出) 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代表多边外交关系终止框架下相互关系的补充部分,国家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退出相当于正式宣布根据国家自愿中止多边外交关系,尽管如此,不能断定这种退出是根本性的全面终止,国家可以继续在组织下属的分支机构具有成员资格,反之也可,即国家从国际组织分支退出,但是仍然作为国际组织总部的长期有效成员,正如美国1984年从教科文组织退出,同时仍然是其他联合国分支机构的有效成员。 促使国家终止其与国际组织外交关系的原因各不相同,要么是国家认为该组织越过了权限范围,要么是组织试图干涉该国内部事务([9]),国家想以终止外交和政治联系的方式来阻止其非法干涉;要么是该组织修改宪章不符合该国或他国利益;退出该组织可能是为了向成员国或组织本身施加某种压力,促使采取符合该国利益的措施,尤其如果决定终止与组织关系的国家的退出在该组织中具有战略份量,比如其在国际组织的预算占据了最大份额;原因也有可能是该国拒绝、反对、抗议组织对于某一个问题的策略,或组织本身及其工作中表现出的软弱。 事实上,有其他一些可能原因导致国家意愿下外交关系的自然终止,而没有组织本身的介入。这些原因与组织的消失、解散、被其他新成立的组织替代或者组织间接替,这些原因从现实和逻辑上来说都是在双方意愿之外的,但是从某种形式来说,这些也是会导致双方外交关系在法律上终止的原因。 成员国退出国际组织并不全都意味着国家对组织或半组织或机构之一的政策不满,国家退出或与一个国际组织断绝外交关系可能由于涉及到该组织的另一个成员国,,或者由于威胁到有关国家的利益。与组织的外交关系断绝或终止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紧张和冲突。([10]) 与组织意愿下外交关系的终止情况不同,我们发现国际组织宪章中关于国家从组织退出的权力阐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或许归结到组织希望保持双方间建立的友好关系,其次是不受可能影响关系的危机影响,不论这种危机如何严重。有些宪章认为,在退出或终止与国际组织的外交关系上,如果国家意愿,这种权力是主权的组成部分,正如组织意愿下驱逐某国成员资格一样。 例如欧盟没有将这一原则列入它规整欧洲经济集团关系的宪章,这件事被认为是一种想象,因为它并不想允许任何国家从欧盟成员资格中退出,欧盟显然是在欧洲制止冲突和纠纷的基础,尤其是创立这一联盟的欧洲大国之间。([11]) 与此相对的是,有些国际组织对于自愿退出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或全面终止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双方外交关系问题保持沉默,联合国宪章直接涉及了组织开除某成员国、完全自愿终止与其关系的权力,却并没有同样直接指出国家在终止关系或从联合国成员资格中退出的权力,但是这并没有阻挡印度尼西亚于1964年至1966年退出,终止与联合国的关系,抗议选举当时与它有尖锐冲突的马来西亚作为安理会成员,认为这是联合国对它的漠视。([12]) 不管怎样,尽管对于联合国宪章未能明确国家从国际组织退出的权力,联合国历史到今天还是有退出和终止外交关系的一例,即印度尼西亚1964年的退出,但是媒体上经常会报道某成员国想退出联合国,这是由于联合国在处理国际关系的软弱与和平解决冲突的失败,其决策屈从于被美国强权控制的国际秩序。如伊拉克在九十年代不止一次宣布打算退出联合国,指责美国采取顾及、符合自身利益的手段控制联合国,([13])另外还有一些非官方提到要退出联合国,这都是联合国各部门——尤其是安理会——与美国、英国一方,另一方则是法国、俄罗斯、德国、中国在去年关于伊拉克危机发生的新闻和司法交战中,华盛顿未能废除具有合法性的国际决议,而该决议则是关于美国 再看其他组织的宪章,笔者发现有很多国际、地区、专门组织,它们提到了退出、国家权利在终止多边外交关系中行使实际主权的问题。隶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除世界卫生组织外——产生的条例中都指出了国家从任何一个专门机构退出的权力,条件是相关国家提前一年进行书面通知,表示退出打算,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例外,这两者是立即退出的。([15]) 有一些突出的例子,在这方面关于国际的例子已经讨论很久。美国1984年12月从教科文组织退出,于2003年9月在长达19年的中断后悄然回到该组织。 一个国家从一个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中退出的情况还有一些例子。科威特1990年3月从经济统一委员会中退出,通过科威特财政部长作了如下解释,它退出的原因不止一条:([16]) 委员会工作人员人数不合理地增加; 委员会自成立开始工作效率有限; 绝大部分成员未能履行财务上的义务; 阿拉伯经济统一委员会与阿拉伯经济委员会之间的双重性; 委员会内财务份额分配不公,12个国家中仅由四个国家负担了80%的预算,其他的国家负担余下的份额。 非洲统一组织在1984年接受阿拉伯撒哈拉共和国作为组织成员后,摩洛哥便退出时,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件事被认为是对摩洛哥主权和独立的轻视,摩洛哥认为与阿拉伯撒哈拉共和国有争议的撒哈拉地区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尽管摩洛哥国王在他1989年一次演讲中曾经暗示摩洛哥可能回到非洲统一组织,但是这方面并没有任何进展。([17]) 通过阐述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宪章,笔者发现它对于退出作了大体说明,提到了特殊情况,指出每个成员国如果有自身意愿可以从阿盟退出,条件是在退出前一年须告知委员会,在此期间,国家仍然要履行成员义务,但是宪章列出了退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修改宪章后相关国家没有接受这种修改的情况,这样它可以不用等一年便直接退出联盟,即立即退出,成员身份直接丧失,就这一点阿拉伯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宪章不同,它们则指出了退出的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立即退出,另一种是立即退出。 在国际组织解体或接替时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 毫无疑问国际组织——就像各国家一样——被认为是一个国际法人,对于国家适用的对于它也使用,后者有生死,即解体和消失,或者说诞生、独立、获得法律特性,而组织首先也要面临同样的情况,可以因为某种特定原因消失,或者与其他组织统一,或者最终瓦解,在它的基础上成立另外一个组织。 如果国际组织未能实现它成立要达到的目标,或不能适应变化的情况、或不能(迎接)影响国际关系的大事挑战,或不再能实现它的目标,或不具有工作和行动的合法性,其原因是出于某战争、或内部纷争、或成员退出、或面对这样或那样的国际局势不再能肩负国际职责等等,这或许就会促使它的各管理方面认真思考结束该组织。如果对于成员国来说已成为负担,要么取代、要么解散、要么被另一个国际组织解体,要么与另一个国际组织统一,来提高它的工作效率、在地区或国际工作的合法性。([18]) 事实上,国际组织的接替是一种新现象,或者可以说是国际法框下的一种新思维,实际上几乎没有提到这类情况——出现组织间接替、一个国际组织完全消失、两个或多个组织统一,这是非常少见的情况。也许这就是解释了接管机制的缺失或者法律描述的不够完整清楚,没有法律条文来对这个过程进行整体规范。 在这一部分我们关注的是在国际组织解体或接替时多边外交关系的终止,我们将集中探讨国际组织间接替的形势和由此对于多边外交关系的自然终止产生的影响,另外还有与组织成员国相关的影响,以及组织解体或接替前签署的协议。 有些专家提出了国际组织接替的两种形式:([19]) 第一种:一个国际组织在某些职能和权力行使上继承某一个国际组织,后者作为一个国际法人继续存在,类似这样的例子有教科文组织在第(11/2)条指出的:如果组织大会认为有一个正式组织或单位或专门机构,致力于实现类似于教科文组织的目标、或者从事的工作深入到教科文工作的核心,则希望将该组织或单位的资源和任务转给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经大会同意可以签署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同样,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宪章中也可以找到同样的条文,第72条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可以继承任何一个从事与世界卫生组织相同活动和任务的国际组织或机构,通过将那个组织的资源和任务转为前者所有,这是通过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在世界气象组织的宪章中可以发现同样的条文。 不管怎样,在这种情况或形式下的多边外交关系不会受到来自成员国方面的终止,因为为了另一个国际组织放弃了部分权力的该组织仍然是作为一个国际法人存在,它部分工作转向另一个组织并不反映它与成员国的外交关系,这就是法律人士所认为的自然继承。 第二种:接替是在两个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并伴随其中一方的解体,不论今后这一方存在与否。这种情况曾发生在联合国与国际联盟之间,国际联盟由于多种原因瓦解,其中最重要的是1939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战胜的同盟国一致同意建立联合国作为替代国际联盟的组织,国际联盟未能保证世界安全与和平。同样的接替发生在国际司法常务法庭和国际法庭之间,在思想合作学院和教科文组织之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之间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出现了组织间的接替,随着其中一方即旧的组织解体。 显然,这种机制下的接替都是来自组织在功能和职权上的相似,但是目标——即继承——这是对于组织工作活力的更新、对于效率的推进、对于宪章的修改,尤其是在旧的组织经历了一系列大事件后就会出现继承,不能在履行职责适应工作,就像发生在国际联盟身上的情况一样,联合国自1945年起更多更好地继承了它的工作。 也许这种情况下多边外交关系和其终止会以一种自然的形式,不过旧的组织解体意味着被赋予的外交代表的法律身份丧失,身份转给新组织,成员国代表旧组织将外交关系转给新组织,组织解体对于多边外交关系产生的法律影响从以上关系彻底结束时开始,随着成员国与已解体的旧组织之间的工作或协议或法律文件作废而结束。 值得指出的是,有必要区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组织继承。组织彻底解体或消失,而没有出现接替它的国际组织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第三种,这意味着国际组织永远完全彻底的解体,即没有愿意重新启动它的工作,或者它的成员国不想让另一个组织来接替它。毫无疑问,多边外交关系在这情况下自动结束,组织丧失自己的法律特征和国际法人身份。 成员国之间和组织之间的外交关系自然结束 这种情况罕见的例子中出现过1977年东南亚条约组织解体,当时成员国决定将其完全清空解体,随着宣布彻底解散多边外交关系自动结束。([20]) 可以在欧洲核调查组织宪章中找到条文阐述这种情况,即第14条指出,如果成员国少于五位,则组织解散。 |